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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新投放小微型租赁客车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提升租赁车辆备案率、合规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11月10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做出要求,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该通知要求,严格新增租赁车辆的企业变更备案管理,2023年在海南新投放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按照《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长期行动方案(2023-2030年)》要求,100%投放使用新能源汽车,“零关税”进口车辆除外。

  新投放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由企业向经营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省内注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从外省调入在海南省运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限于在外省已备案“租赁”性质的新能源车辆,并到该企业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增租赁车辆的企业变更备案。

  通知对规范存量租赁车辆的管理做了要求,即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使用性质变更前后均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的车辆,但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燃油或新能源小微型租赁客车需要继续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所属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直接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租赁”使用性质,并向企业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变更和备案工作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通知强调,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存量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和备案手续,并自2024年1月1日起下架所有不合规的存量租赁车辆,不得为未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经营者及不合规的租赁车辆提供租赁撮合交易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与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信用承诺书或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提供的租赁车辆是合规的租赁车辆,并主动接受属地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监管。

  为提升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通知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机场、车站等建立租车服务中心,完善国省干线、旅游公路、重要节点的充电桩网络。根据市场需求加强车辆调度,促进规模化、品质化经营,满足旅游旺季租车需求和多样化、品质化、个性化消费需求。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厅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监督执法管理和督导检查,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年度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及时移送相关违法线索,充分利用交通运输新业态等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的协同监管执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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